《矿山安全条例》规定,有自然发火、瓦斯突出、瓦斯煤尘爆炸和透水危险的矿井,每年要由矿井总工程师(技术负责人)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,且每季度修改一次。编制和修改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,须经矿长审查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。矿长和矿井总工程师应当组织职工学习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,使他们熟悉在发生灾害时的避难路线和应当采取的措施,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。
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:
(1)处理事故指挥部人员的组成、分工、通知方法及顺序;
(2)根据本矿历年发生灾害的经验和现实安全状况,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,预计事故的性质、原因和预兆;
(3)在出现各种事故时,保证人员安全撤退所必须采取的措施;
(4)处理各种事故和恢复生产时采取的具体措施,以及为实现这些措施所需要的工程、设备、材料的数量,使用地点和使用方法;
(5)有关的附录资料,如通风、配电、压气、供水、灌浆等系统图,以及注明塌陷、积水、透水裂隙、钻孔、小井和消防材料库位置的平面图和消防设备及材料清单等。
计划中人员的分工要明确具体,通知召集人员的方法要迅速及时、安全撤退人员和事故处理措施应详尽确切、细致周密。
《冶金地下安全规程》中规定,冶金矿山每年应编制矿井防火灾计划,并报主管部门批准。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,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。矿井防火灾计划应包括防火措施、撤出遇难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的行动路线、扑灭火灾的措施、调度风流的措施、各级人员的职责等。
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:
(1)处理事故指挥部人员的组成、分工、通知方法及顺序;
(2)根据本矿历年发生灾害的经验和现实安全状况,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自然条件和生产条件,预计事故的性质、原因和预兆;
(3)在出现各种事故时,保证人员安全撤退所必须采取的措施;
(4)处理各种事故和恢复生产时采取的具体措施,以及为实现这些措施所需要的工程、设备、材料的数量,使用地点和使用方法;
(5)有关的附录资料,如通风、配电、压气、供水、灌浆等系统图,以及注明塌陷、积水、透水裂隙、钻孔、小井和消防材料库位置的平面图和消防设备及材料清单等。
计划中人员的分工要明确具体,通知召集人员的方法要迅速及时、安全撤退人员和事故处理措施应详尽确切、细致周密。
《冶金地下安全规程》中规定,冶金矿山每年应编制矿井防火灾计划,并报主管部门批准。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,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。矿井防火灾计划应包括防火措施、撤出遇难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的行动路线、扑灭火灾的措施、调度风流的措施、各级人员的职责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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