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防火
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“以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,以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火灾的工作放在首要的地位,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,提高人民群众对火灾的警惕性;健全防火组织,严密防火制度,进行防火检查,消除火灾隐患,贯彻建筑防火措施等,只有抓好消防防火,才能把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消灭在起火之前。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。
“防消结合”就是在积极做好防火工作的同时,在组织上、思想上、物质上和技术上做好灭火战斗的准备。一旦发生火灾,就能迅速地赶赴现场,及时有效地将火灾扑灭。“防”和“消”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,是缺一不可的,因此,这两方面的工作都要积极做好。
2、火灾
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:
(1)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,为特大火灾;死亡十人以上(含本数、下同);重伤二十人以上;死亡、重伤二十人以上;受灾五十户以上;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。
(2)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,为重大火灾;死亡三人以上;重伤十人以上;死亡、重伤十人以上;受灾三十户以上;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。
(3)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。为一般火灾。
3、起火条件
起火必须具备三个条件:
(1)存在能燃烧的物质。不论固体、液体、气体、凡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剧烈反应的物质,一般都称为可燃物质。如:木材、纸张、汽油、酒精等。
(2)要有助燃物。凡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都叫助燃物。如:空气、氧气等
(3)有能使可燃物燃烧的着火源。如:明火焰、火星和电火花等。
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,并相互作用就能起火。
4、自燃
在一定温度下与空气(氧)或其他氧化剂进行剧烈化合而发生的热效发光的现象过程为燃烧。自燃是指可燃物质在没有外来热源作用的情况下,由其本身所进行的生物、物理或化学作用而产生热。在达到一定的温度和氧量时,发生自动燃烧。
在一般情况下,能自燃的物质有:植物产品、油脂、煤及硫化铁等。
5、燃点,自燃点和闪点
(1)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加温受热,并点燃后,所放出的燃烧热,能使该物质挥发出足够的可燃蒸气。来维持其燃烧,这种加温该物质形成连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,即为该物质的燃点。物质的燃点越低,则物质越容易燃烧。
(2)自燃点是指可燃物质受热发生自燃的最低温度。在这一温度时,可燃物质与空气(氧)接触不需要明火的作用,就能自行发生燃烧。物质的自燃点越低,发生起火的危险性就越大。
(3)闪点是指易燃与可燃液体发生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,遇火源能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。
6、爆炸、爆炸极限
物质自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为另一种状态,并在极短的时间内放出巨大能量的现象,称为爆炸。爆炸中,温度与压力急剧升高,产生爆破或者冲击作用。
(1) 爆炸可分为核爆炸、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三种形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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